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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紧紧围绕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中心,以“改善交通建设降低招商成本”为主线,以“优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为立足点,以“工作方式创优创新”为突破口,认真落实“核心抓招商”的工作要求,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外投资者来水城县投资兴办企业,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水城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水城县投资经营的县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县外投资者”)。县内投资者新建企业或原企业改扩建的新增投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机械制造(含零配件)、电子信息、新型材料、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资源精深加工、高新技术、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社会服务等新兴产业到水城县投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单纯性资源开采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项目增资部分和中央、省、市政策性投资项目、扶贫项目、慈善捐赠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财税扶持措施
第四条 财政奖励政策。对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当年地方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生产发展,第二年、第三年地方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生产发展;对年度纳税总额在501—999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当年地方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生产发展,第二年、第三年地方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30%用于扶持该企业生产发展;对年度纳税总额在201—5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当年地方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生产发展,第二年、第三年地方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20%用于扶持该企业生产发展;对年度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当年地方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生产发展,第二年、第三年地方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10%用于扶持该企业生产发展。
第五条 税收政策。进入水城县的企业可选择享受国家制定的“西部大开发”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是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投资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视同工业项目对待,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所得部分,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
第七条 引进企业开工建设并达到协议资金50%的投入额度后,如资金出现暂时困难,可帮助对接金融部门争取贷款支持。县财政可根据贷款使用情况给予一定额度贴息,贴息资金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县财政兑现。
第三章 用地优惠措施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新建工业项目的用地价格,按用地申报成本作为工业用地出让底价,采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办精细化工、环保高载能、机械加工、装备制造、文化、旅游等项目,按用地申报成本作为用地出让底价,采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县级部分可用于完善与企业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规费后,完善用地手续,经具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以作价入股、联营联建等形式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占项目用地面积的7%。
第十二条 投资者利用原依法获得的未利用土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和硬化场地,只需在国土部门备案即可;如修建永久性建筑和硬化场地,可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第十四条 在县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按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供地的除外),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土地成交价款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分期交纳,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土地成交全部价款,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缴清后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在县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投资重点的企业,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可用所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六条 适用本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待遇的投资项目涉及征占林地,符合用地条件的,在审批权限内优先办理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林业部门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积极跟踪协助办理。
第四章 收费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新入驻水城县的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代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收取的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协商、有偿原则,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凡在水城县外已注册的企业,自愿转移到水城县工商部门注册的,免收企业变更登记费。
第五章 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对投资项目,县直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和收费、执法公示制度,并应当成立招商引资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项目“保姆式服务”责任制,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落实承诺的内容和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县招商局代办服务中心统一公布告知,投资者按公布申报材料内容统一到县招商局代办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人员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进行一次性受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料齐全的,行政审批手续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县招商局组织相关部门实行集中审批,需要到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招商局代办服务中心配合县相关部门帮助代办。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经联合审批后,由县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局牵头,代办服务中心代办,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县内金融机构须积极、快捷、优质地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帮助协调。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提供较大信贷资金支持的县内金融机构,在财政存款和优质信贷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资源配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排水、通讯、交通等部门要为投资企业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
1、县级供水部门对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在手续齐全及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协调市级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县级供电部门对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电力用户要在10个工作日内、高压单电源用户要在30个工作日内、双电源用户要在6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
3、各乡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不准以任何借口干预投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年纳税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列为县及县以上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分别由县级领导和监察部门联系;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级主要领导直接联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评比,违者由县监察部门按照“三乱”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于在依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先告知企业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标准,同时给予企业充足的整改时间。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新建企业和项目,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按照“五个一”,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机构、一套班子、一组方案”的服务机制,直到企业顺利投产。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项目的;
2、经营环保节能、清洁能源项目,且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城县招商引资与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