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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斯里兰卡是世界主要茶叶生产国和出口国。相比较可发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茶叶出口有一定幅度 增加,但出口值却下降。与此不同的是,斯里兰卡在茶叶出口量增长同时,出口价格亦稳步上升。相应于茶叶出口,在中国和斯里兰卡有着不同的组织方式,这种组 织方式差异对产业运行绩效也确实产生了不同的意义。当前,我国和斯里兰卡茶叶出口组织结构一些特征可参照图表。
一个产业的组织方式首先决定于产业技术属性,但同时受到其他社会条件的影响。从市场结构和交易费用等现代经济学理论来看,产业不同的组织方式对 市场主体的行为和产业运行绩效有着直接影响。本文主要根据中国和斯里兰卡的实践经验,结合相关理论,对茶产业组织方式与绩效关系的命题进行一些探讨。
茶园小规模经营业主的“入市”方式
茶园小规模经营业主一般没有茶叶加工厂,因而不能直接加工茶鲜叶。这样,就会有茶园经营业主和茶叶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问题,其不同的交易方式在短期内直接影响着交易成本,而从长期来看,将影响不同交易主体,特别是茶园经营业主的投资行为。
在交易费用经济学看来,为降低交易成本,针对交易对象特性不同,应有相应的规制结构。对交易频率很高,而且具有资产专用性的交易,则应采用内部 化交易。茶鲜叶的物理特性之一是容易腐烂,不宜长距离运输,需要就近及时加工,这使得茶叶生产具有场地资产专用性特点。另外,在生产季节,茶鲜叶几乎每天 需要采摘,交易十分频繁。由于这些原因,鲜叶交易不适合于市场化方式。如采取市场化的交易,相对茶叶加工业主而言,茶叶生产者是“弱势”竞争主体。
斯里兰卡通过“分成”契约的制度安排,解决茶园小规模经营业主“入市”问题。这种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鲜叶生产者和茶叶加工厂商的目标 是一致的,都希望加工的成品茶有很好的卖价;另一方面,农户和加工企业会努力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因而解决了农户和加工 厂商的激励问题。当然,斯里兰卡“分成”契约制度安排的有效性需要其他一些交易方式的配套,这样才能避免各种可能的“道德风险”。这些制度包括,茶园经营 业主和茶叶加工厂商之间鲜叶交易必须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以及成品茶交易制度的规范化。对于后者,茶叶拍卖制度能满足交易的规范性和价格透明性的要求。
与斯里兰卡不同的是,我国茶叶生产地区的鲜叶交易一般采用市场化方式,这种交易制度对我国茶叶出口也带来了消极影响。茶园经营行为的短期性和投 资需求的弱化,近些年,我国茶叶生产的基础条件没有明显改善,而在一些地区甚至落后于20多年前的水平。困扰我国茶叶出口的“农残”超标问题始终没有得到 根本的解决。在鲜叶市场化的交易制度下,茶叶生产者和加工厂商利益并不一致。在茶叶生产者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可能因茶园生产技术原因导致成品茶不符合 卫生标准而损害了加工厂商的利益。较普遍的现象是特定卫生标准的茶叶,需要专门的病虫害防治技术并增加相应的成本,而对茶园经营者而言,由于共同利益缺 失,他们不愿意支付额外的成本。
基于上述分析,在我国的茶叶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交易中,如能引入各种“内部化”交易制度,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则能明确茶园经营业主的预期收 益,从而能够强化茶叶生产者的投资行为。近年,一些出口加工企业通过联营或租赁等方式,建立茶叶原料生产基地,这应是我国茶叶出口组织重构的发展方向。
产业纵向整合和组织规模
除了茶园经营业主和初制加工企业的纵向交易关系外,我国茶叶出口组织链中初、精厂商之间交易亦采用了与斯里兰卡不同的方式。市场化交易会诱致出 口精制加工企业对原料的竞争,这种竞争曾使国内原料市场产生激烈波动。1984年6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茶叶购销政策和改革流通体制意见的报告》,即 国内茶叶原料市场逐步放开经营。政策实施初期,精制加工企业为了获取足够原料,互相抬价,茶园则出现了“摧残性”的采摘。但随后几年,精制加工企业原料积 压,成品茶出口价格下跌,进而引发原料价格暴跌,造成茶园荒芜或改种,这种状况直到20世纪90年代因内销市场兴起而得到缓解。
初、精制技术分离与交易外部化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延长了茶叶加工周转时间。我国的茶叶加工,从原料生产到成品茶拼配出口,至少需要一个月的周 期,但在斯里兰卡,鲜叶采摘到拍卖仅为一个星期。我国之所以采用初、精制组织分工方式,在于我国出口原料初制加工的分散与小规模性,以及精制加工的规模经 济性。从交易费用经济学观点来分析,虽然初、精制整合能降低原料的交易成本,但从技术规模角度,它们并不具备匹配条件。相反,当精制加工企业和多个分散和 小规模的初制加工企业整合时,其内部交易成本可能会非常高。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交易制度创新,建立长期和稳定的茶鲜叶交易关系,推进初 制加工规模化经营,进而诱导初、精制加工技术与组织的整合。
出口交易方式
针对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茶叶出口价格持续下跌的状况,我国相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最低出口限价和出口配额等。至今,我国仍然对一些 茶类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其主要依据是我国对一些地区的茶叶市场具有垄断性,而配额被认为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茶叶价格。但从近几年茶叶出口实际情况来看,这 些政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世界绿茶市场几乎为我国所垄断,但红茶市场因有较多生产和出口国而相对具有竞争性。但实际情况与此相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斯里兰卡茶叶出口价 格伴随出口量增加亦稳步上升,而分析斯里兰卡的茶叶出口政策,主要有两点在茶叶出口中发挥了极其有效的作用。一是制定了茶叶质量最低标准,包括感官质量标 准和安全性标准,低于这些标准的茶叶,海关禁止出口。如有企业通过一些非法途径出口低于这些标准的低价茶叶,查实后,该企业将受到严厉处罚,以此维护斯里 兰卡茶叶高质量和高价格的机制。二是健全和强化茶叶拍卖在斯里兰卡茶叶出口中的作用。政府为茶叶拍卖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并创造和提供各种交易条件,但 交易过程却是引入高度市场化的“好茶好价”竞价机制。
实际上,二十世纪90年代前,我国茶叶并不通过拍卖市场出口,但获得了高于其他茶叶生产国的出口价格。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对绿茶市场的相对垄断以 及一系列严格的出口贸易制度。我国相关部门曾制定较完整的出口茶叶质量等级标准,并有相应的茶号。在茶叶出口经营权放开前,根据外商需要,国内国有茶叶公 司通过茶号方式,统一对外报价,这些制度确保了我国茶叶出口定价的主动权。但随着茶叶出口政策性限制的逐步取消和出口主体多元化,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发生 了很大变化。尽管行业仍设立最低限价,但因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低价竞销成为众多出口商的短期营销策略,而茶叶进口商的来样加工更加剧了我国茶叶出口市场 的混乱。对茶叶出口市场结构变化所诱发的市场现状,原有的政策已不能发挥作用,而是需要新的政策环境或交易制度创新来纠正市场参与主体的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摸索
那么,茶叶拍卖市场对我国茶叶出口是否同样有效?拍卖交易制度的产生已有悠久的历史,目前它仍是国外一些规格复杂、不易标准化大宗产品的主要交 易方式之一。就茶叶产品的特性来看,茶叶感官质量不易标准化。尽管不同产茶国都有相应的茶叶质量等级标准,但即便同一品种,品质差异仍然很大,因此在实践 中仍需要对样交易。自从1804年伦敦茶叶拍卖市场开业以来,茶叶拍卖交易方式延续了近200年历史。世界茶叶拍卖市场的发展历史以及各国本土茶叶拍卖交 易量的不断增加说明茶叶拍卖交易极具生命力,因而,它是一种有效的交易制度安排。茶叶拍卖对我国茶叶出口的现实意义有:能有效地实施最低限价政策,抑制产 业内部的低价竞销;通过“好质好价”的竞价机制引导产业主体的正当竞争行为;扭转外商来样加工给我国茶叶出口定价所带来的被动趋势;减少出口中间环节,降 低茶叶出口成本。
当然,目前情形下,在中国建立茶叶拍卖交易方式并非十分容易的一项工程。最大的难度是如何吸引茶叶出口商和进口商进场交易,尤其是茶叶进口商参 与是十分重要的。在现有的贸易方式下,茶叶进口商对国内茶叶出口商低价竞销以及来样加工所带来的利益有既定的市场预期,茶叶拍卖对他们未必具有吸引力。因 此,如何培育中国茶叶出口的拍卖交易机制,是行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课题。
(作者系浙江农林大学教授)